师:同学们,今天我们学习高二统编版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七课第二框“心中有数上职场”。本节课有两个学习目标:一是结合生活情境与法律规定,了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明确维护劳动者权利对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性,辩证看待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并积极履行相应义务;二是结合具体案例,了解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的主要救济途径,明确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解决劳动争议方式的要求与特点,学会用合适方式维护劳动权益。我们将通过两个议题达成目标。议题一:明明白白工作,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议题二:清清楚楚维权,劳动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现在进入第一个议题。
先看一个案例,阿秀所在公司常要求员工加班。一次公司接大项目,因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员工每天加班4小时,否则扣发当日工资。坚持几天后,阿秀身体不适,有一天只加班2小时就回家了。月底发工资时,她发现当天工资被全部扣除。
大家评析下材料中公司的做法,并谈谈劳动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劳动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等其他权利。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即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回到案例,公司以阿秀加班不足4小时扣发一天工资的行为,侵犯了阿秀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不合法的。
劳动者还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利。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应保证职工享有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思考一下,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是不是就不能加班呢?当然不是,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不意味着一律不能加班。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同时要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再看案例,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加班4小时,否则扣发当日工资,这显然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该公司做法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阿秀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除上述权利外,还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者应得到用人单位关心和保护。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接着看第二个探究与分享。某公司聘用王某后多次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都被王某拒绝,王某还主动写下“本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的声明,于是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几个月后,王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致残,要求公司给予因公残疾相关待遇,公司以王某声明为由,拒绝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双方发生争议。大家思考,王某的声明有效吗?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知道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职业生涯中可能出现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可能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为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物质帮助,这就是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对少数单位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缴费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回到探究与分享,《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参加社会保险,当事人无任意选择权利,不能任意退出,险种和保险费缴纳必须按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自行协商。因此,本案中王某虽出具书面声明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公司不能以王某声明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劳动者除上述权利外,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下面学习劳动者的义务。
看案例,某公司员工易某上班时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被部门领导通报批评。此后,易某又两次在上班期间擅自离岗。公司人事部对易某作出记过3次的决定。两个月后,公司以易某12个月内累计3次过失为由解除与易某的劳动合同。易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则提出员工日常管理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若员工12个月内累计3次记过,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易某已阅读该条例并签字承诺自愿遵守,故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大家思考,支持易某主张还是公司主张?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