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同学们,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高二统编版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第五课第二框题“薪火相传,有继承”。

  本节课的课程标准要求为熟知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结合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与司法案例,树立正确的继承观念。本课学习目标有五点:第一,理解继承的概念、流程、类型和原则,分析继承权的内涵和实现方式;第二,理解并掌握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概念、内涵和适用条件,并分析两者的关系;第三,阐述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分析遗产的含义,理解遗产分配的原则;第四,分析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理解和辨析遗赠、抚养协议等相关概念;第五,全面认识自然人的继承权,加深对尊重遗嘱人意愿的理解,以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为指导原则,协商处理继承相关问题。

  现在,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主题探究活动——模拟法庭。请同学们先看案例: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银行存款若干。甲与乙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丙,20岁,领养一女丁,25岁,养女已外嫁。因为儿子丙身体残疾,自理能力差,养女又不在身边,甲立下自书遗嘱,将5万元银行存款赠与给住在同小区的侄女戊。因戊常年照顾甲的生活起居,且与甲约定,戊赡养甲、乙并为二老送终,即可获得房屋一间。甲生前借了乙60万元,约定是甲的个人债务,甲死亡时尚未偿还。因甲突发心梗,送医院途中立下口头遗嘱,将房屋一间留给儿子和妻子继承,两位主治医生在现场见证。

  假如你是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民事法庭法官,针对这件继承纠纷案的7个争论点会做出怎样的裁决呢?

  争论一:俗话说“父债子还”,儿子丙需要替父亲甲还债60万给债主乙吗?

  争论二:民间有个说法,“外嫁女是没有继承权的,更何况是养女”,女儿丁有继承权吗?

  争论三: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吗?

  争论四:妻子乙和儿子丙都是法定继承人,那么母子俩有继承的先后顺序吗?

  争论五:在继承甲的遗产时,谁可以适当多分一点呢?

  争论六:侄女戊能拿到甲的部分财产吗?

  争论七:甲立了两个遗嘱,有何不同?应该以哪个为准呢?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争论。俗话说“父债子还”,儿子丙需要替父亲甲还债60万给债主乙吗?在这起案件中,我们有几个基本的概念需要了解清楚才能解决争论。

  首先,甲是被继承人,他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乙、丙、丁是继承人,他们依法享有继承权。接下来我们一起学习教材有关继承制度的内容,共有五个部分。

  一、继承的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二、继承制度的意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的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三、继承关系的内容:第一,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第二,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那么,遗产继承的条件又有哪些呢?我们接着看继承制度的第四点。

  四、继承遗产的条件: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一方可以处分的遗产。

  同学们,那究竟儿子丙需要替父亲甲还债60万给债主乙吗?我们再来看第五点。

  五、债务清偿责任:第一,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第二,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所以,法定继承人儿子丙对被继承人父亲甲的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同学们,现在我们根据教材第45页的“探究与分享”,你们看看应该如何看待小潘还债行为呢?通过分析,我们判断小潘的还债行为属于诚信履行义务的体现。关于继承遗产和清偿债务,民法典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小潘根据其父的临终嘱托,坚持偿还60多万元债务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由材料可以看出,小潘的偿债范围超过了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但是小潘坚持偿还了所有欠款,值得赞扬。

  师:我们接着来看争论二。民间有个说法,“外嫁女是没有继承权的,更何况是养女”,女儿丁有继承权吗?

  生:……

  师:我们一起来看看取得继承权的两种依据: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获得继承权;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师:好,我们再来看争论三。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吗?请大家看教材第46页“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那么针对争论2和3的观点,通过学习,我们现在可以肯定养女丁是有继承权的。养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其法律后果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本质就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权利义务相一致,彼此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不能将各项原则割裂开来,孤立地看待。

  师:接下来我们再来解决争论四。妻子乙和儿子丙都是法定继承人,那么母子俩有继承的先后顺序吗?请同学们看教材第47页的图示,我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顺序是这样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点击阅读全文
《思想政治 选择性必修2 第2单元 5.2薪火相传有继承 逐字稿-5,058字 第5版》.docx
将本文下载保存,方便收藏和打印
导出文档